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主要变化如下:
(1)契税上升为法律,制定机关由国务院变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契税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3)契税法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契税法明确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契税法赋予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
(6)契税法取消了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缴纳税款的规定,明确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7)契税法明确了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合同性质的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可以申请退还已纳税款。
(财务部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