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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小贴士】你问我答:收取违约赔偿金=开具发票?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27

  问:我公司经营一家商场,与甲公司签订入驻协议后因对方未入

  驻支付我公司违约赔偿金5 万元;与乙公司签订入驻协议后,其延迟缴纳入驻费一个月并支付同期银行利率的赔偿金,两公司均要向我公司索取发票,请问我公司收取这两笔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六条第五点规定,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 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综上,甲公司还未入驻即你们之间的租赁行为并未发生,你公司收取违约金属于合同还未履行出现违约的情况,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无需向甲公司开具发票;你公司收取的乙公司延迟支付的赔偿是发生在你们租赁业务基础上,属于租赁业务的价外费用,应与租金一起缴纳增值税并向乙公司开具发票。

  (财务部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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