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社区基金会(简称“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和保障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意愿和合法权益,发挥基金的最大效用,形成应有的社会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社区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二条 基金会的业务及会计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本会将在每年初保持登记注册确认的基金余额,其构成为: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将向捐赠人(企业或个人)开具由国家财政部印制的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并加盖基金会印章。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依照国家相关法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向本基金会进行捐赠的企业,其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向本基金会进行捐赠的个人,捐赠支出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获税前扣除。
第四章 基金使用原则
第六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审慎的原则和公开、透明的方式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如突发自然灾害)下的慈善捐赠,基金会以具体项目为基础进行公益资助,并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逐级评审。
第五章 基金使用流程
第八条 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根据章程行使职权并决定年度业务活动预算及年度投资理财计划。
年度预算外金额8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项目,由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长审核、报执行副理事长初审后,报理事会审批。
年度预算外金额8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项目,经理事会授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年度预算外金额8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5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项目,由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长审核、报执行副理事长初审后,报理事长审批。年度预算外金额5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项目,由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长初审后、报执行副理事长审批。
通过预算审批的项目资金拨付,经理事会授权实行分级核批制度: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项目款项拨付报理事长核批后拨付。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项目款项报执行副理事长核批后拨付(付款签批审批流程详见附件)。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申请并经《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社区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程序立项的业务活动,于当年12月初编入下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计划实施,计划内容包括下一年内准备开展的领域、类型、预算等内容。
第十条 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外的公益项目申请,经《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社区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程序立项后,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是否增加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基金会计划执行的项目,将与其执行人(受赠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等。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意见。如执行人(受赠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行使对基金的管理职能,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年度业务及经费收支结算情况。
第十三条 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通过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接受查询、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