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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社区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9-13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赞助)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捐赠程序,保证捐赠财产发挥最大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社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将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接受社会热心于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组织及个人作为捐赠人的捐赠。

  第三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目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的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凡向基金会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支持基金会的所有捐赠者,基金会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鼓励,包括颁发聘书和聘请担任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等荣誉职务。

  社区基金会设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成员若干名,由捐赠的企业领导或个人担任。企业或个人一次性捐款100万以上(含100万),可任名誉副理事长;企业或个人一次性捐款30万以上(含30万)可任名誉理事,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任期与同届理事任期相同。

  第六条 捐赠人可向基金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的捐赠意向。基金会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并以基金会名义按规范格式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第七条 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在承诺兑现期内不交付捐赠资金,本基金会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确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捐赠协议终止。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由基金会公共关系部将专用收据、协议等交付捐赠者。

  第九条 基金会的所受捐赠资金将按照《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社区基金会章程》进行使用管理,捐赠资金应当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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