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者精神,促进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社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发展,规范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社区基金会章程》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参与基金会公益活动,在基金会登记建档,不计报酬,基于爱心、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技能与知识,自愿参加并协助基金会开展公益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或团队。
第三条 志愿者团队可以拥有自己的名称、标志和服装,但必须向社会公开其“基金会志愿者”的身份以及接受基金会监督、指导的事实。志愿者团队及其成员开展公益活动,参与志愿服务的经费自行筹集,基金会不设预算支出。
第二章 志愿者的加入与退出
第四条 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凡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未满18周岁的须征得监护人同意);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自愿无偿提供志愿服务,不计报酬;自愿加入志愿服务队伍,能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并能服从志愿者组织的工作安排。
第五条 志愿者的招募
基金会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遵循自愿、公开的原则,自愿加入的个人,向基金会递交申请书,团体志愿者还需本单位审核,并在申请书上盖章。
第六条 退出志愿者,分为自愿退出和劝退两种
(一)个人可申请退出志愿者;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其进行劝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连续一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志愿活动的;
3.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者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4.以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
5.违反本办法或《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社区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的。
第七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需中止服务,应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终止履行志愿者服务职责。
第三章 志愿者的培训与管理
第八条 志愿者的培训与管理
(一)培训
1.参加志愿者相关培训及其他专为志愿者组织的活动,加强自身理论修养、礼仪规范以及工作能力的锻炼。
2.基金会根据志愿服务岗位的需求负责对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
(二)管理
1.志愿者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类别实行分类管理,志愿者自组织实行团队自我管理,其活动安排和安全由团队自行负责,基金会监督指导。
2.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均为本基金会提供无偿志愿服务,但基金会亦或根据具体情况对服务于相应活动的志愿者象征性地提供小额志愿服务补贴,相应费用从项目基金活动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申请志愿者项目;
(五)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十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的有关志愿者的规定;
(二)登记建档的志愿者每年必须至少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一次;
(三)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工作安排;
(四)自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报酬;
(六)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形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志愿者服务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特长参与基金会负责的各项志愿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要遵守以下规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自身行动切实行践志愿服务精神和知善、行善、至善的人文精神;
(二)从事志愿活动时,应当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项目,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自身能力;
(三)从事志愿活动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四)维护公益事业,严于律己,团结协作,维护志愿者整体形象。
第六章 志愿者的考评与激励
第十三条 对在活动开展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学校,或在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二)为志愿者开具志愿服务证明;
(三)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和志愿者团队,将推荐参与有关奖项的评比;
(四)志愿者若申请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